2010年6月2日 星期三

每週網摘 [2010-05-19 ~ 2010-05-31]

時事 / 評論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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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場:
  • 轉噗: 
    • 經理告訴程式員們說:「下面是你們的工作時間:早上九點來上班,下午五點鐘下班」。
      所有程式員都很生氣,有幾個馬上辭職…
      於是經理說:「好吧!這樣好了,只要能夠如期完工,工作時間由你們自定」。
      程式員現在滿意了,每天中午開始工作,直到第二天早上。
  • 【高度科技產業,低度管理思想】

生活:

資訊 / 科技:

自然 / 科學:

宗教:
  • 【「名詞」化,是概念失真的開始】
    • 『所有的名詞都是一種在某種時空場合下方便指涉才使用的標箋,應當用過即放…』這段話把佛經中的「名為如來,即非如來,是為如來」解釋得很清楚。

碎碎唸:
  • 心血來潮狂看 Star Trek TNG,我還是和以前一樣很想吐槽:為什麼外星人和地球人一樣喜歡玩親親啊?
    • 如果外星人是用屁眼玩親親的話,那我就沒話說了…
  • 如果地球人跟外星人打起來,地球人唯一的優勢大概只有「奸詐」這一點吧!
    • 地球人不只奸詐,還很流氓…
  • 筆記一下,騎單車時遇到惡犬的防身武器 (依傷害嚴重性由小至大排序):
    1. 眼神殺氣
    2. 哨子 (犬笛無效) / 汽壓喇叭
    3. 水槍 / 水壺
    4. 防狼噴霧 / 肌樂 (腿酸噴腿,狗追噴狗(≧∀≦))
    5. 甩棍 / BB槍 (有觸法疑慮)
    6. 巧克力 (≧∀≦)
  • 筆記一下,遭有主惡犬追咬時,狗主應負之法律責任:
    • 社會秩序維護法: 第 70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:
      • 一 畜養危險動物,影響鄰居安全者。
      • 二 畜養之危險動物,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、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。
      • 三 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。
    • 動物保護法: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︰
      • 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,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,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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